民间借贷中不得担任担保人的情形:
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2、以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担保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