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是:
1、如果破产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2、不影响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