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登记过的婚姻,即使是无效婚姻,也会有记录。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款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