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地可以为:
1、合同签订地;
2、合同履行地;
3、诉讼标的物所在地;
4、可供扣押财务所在地;
5、代表机构住所地;
6、可能管辖的外国法院。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