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机动车结构肇事由交警部门判定主次责任之后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担责,机动车驾驶人擅改机动车结构的,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