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的程序如下: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
2、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3、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4、如法院受理,则指定管理人;
5、开始破产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