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1、集团的母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及以上;
2、集团的子公司数量在5家以上;
3、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总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1亿元人民币;
4、集团成员单位都具备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