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没有确权的,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再次申请确权:
1、向确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办登记;
2、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确权材料;
3、受理申请后,审核材料;
4、符合确权条件,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