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拘役执行的程序为:
1、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
2、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执行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