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遗嘱的撰写要求: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以及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处理意见;
3、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4、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本人的签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