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下:
(1)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在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签订的格式合同有效;
(2)在虚假表示与隐藏,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的情况下签订的格式合同无效;
(3)基于重大误解、欺诈手段、第三人欺诈、胁迫手段、显失公平签订的格式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