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1.死亡;
2.植物人状态;
3.极重度智能障碍;
4.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5.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6.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