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再审发给的法院有,原审法院、省高院、省检察院。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上级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