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人保和财保一般不可以同时用。
人保是提供保证人做保证;财保是交纳保证金做保证。
两者都是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
取保候审中人保和财保一般不可以同时用,但也没有先后顺序,而是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属于二选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