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借条时注意以下事项可以减少纠纷:
1.借条开头应当写明标题“借条”,而非欠条或是收条;
2.应写明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全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而不能写小名、昵称;
3.应写清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4.写借款的时间和明确的还款期限;
5.如双方约定了借款的利息,就应该在借条中写明,且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