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写的欠条,如果内容与原欠条完全一致,只是签署时间不同,不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反,如果其内容与原欠条有重大差别,或者新增了其他债权债务,改变了原来的法律关系,则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此需要提醒大家:新“条”换旧“条”有风险,稍不注意可能会适得其反。如果确实需要更换,建议新旧“条子”都要保留,切不可将旧“条子”返还对方或销毁,或者只让对方在旧“条子”上签字确认即可,不必写新“条子”,否则可能会给自己的维权造成重大法律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