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刑事诉讼法哺乳期的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