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责任构成条件如下:
1、责任主体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存在主观过失;
4、违规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