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冰箱、电视、洗衣机以及普通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项链、戒指等金银首饰,以及在属性上属于女性用品的嫁妆,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配;
3.房子、车辆等由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财产,如果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只登记在女方或者女方父母、亲属名下,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或者继承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