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权利:
1、要求贷款人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2、借款人可以提前返还借款;
3、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申请展期。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