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被中止时效的情况有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
法律上规定,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