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受案范围如下:
1、对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裁决不服的;
2、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争议的;
3、对于档案丢失造成损失的;
4、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争议的;
5、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