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是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第一、三款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第一、三款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