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方应具有的义务有:
1、借款方有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的义务;
2、借款方有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3、借款方有按照约定还本付息的义务;
4、借款方有接受贷款方检查、监督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