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程序一般有三个阶段,即立案阶段、调解阶段和开庭审理阶段,且开庭审理阶段离婚当事人必须本人到场。
其中立案阶段需要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由法院审核通过后,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
基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为了灵活和高效地解决纠纷,针对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安排调解,若调解成功,则可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若调解不成功,则法院会进入第三个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开庭审理阶段主要是针对证据和事实进行审查,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配合法庭调查并进行法庭辩论。最终由法院根据证据、结合事实和庭审情况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