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对于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驾驶人根据认定的责任承担。搭乘人人身受到损害,去事该方机动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时,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