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婚前财产的认定,婚前就取得产权的财产或者资产,为个人婚前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对于双方约定不明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的,审判实践中一般本着具有特定人身权性质的财产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他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