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孩子可以由双方共同送别人抚养。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推诿,但是对于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如坚持要求其履行监护职责,对生父母构成较大的负担,子女也无法得到妥善的照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