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因此,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是法律程序的要求。
实践中,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在庭前、诉中、庭后均可安排调解,其中法院安排庭前调解的情况非常多。如果双方能在庭前调解达成一致,首先,能够有效地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其次,能够尽快解决当事人的婚姻问题,也让当事人尽快摆脱诉讼带来的婚姻的不稳定性,使双方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再次,无论调解后双方达成是离婚或者不离婚的决定,都有助于缓和双方关系,降低对当事人本人及子女的伤害。
如果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也不会影响法院对该案件的实体审理,当事人依旧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离婚纠纷。另一方面,诉讼程序开始后,法院判决前的这段期间,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自愿调解或者提请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