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