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共有房产,夫妻一方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卖,且不符合第三人为善意购买等条件,另一方可以追回该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