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吴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回购纠纷”的裁判观点,股权回购请求被驳回,不影响回购条件成就后再次行使股权回购的权利。
因此,如果是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未成就,股权转让方请求回购股权被法院生效判决驳回的,在协议约定的条件全部具备后,股权回购方可再次行使股权回购权利,不因诉讼请求被驳回而丧失。
而且《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向法院请求股权回购被法院驳回的,当事人对驳回的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