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问题,主要涉及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买受人支付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因此,对于购房者而言,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产的后果,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可能被认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并非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购房者一般只能主张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相对于不断攀升的房价,购房者的损失是巨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