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专利权申请需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下条件:
1、新颖性;
2、创造性;
3、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