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就同一商品房订立数个房屋买卖合同,数个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那么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来处理: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个是能够予以支持的,但是如果是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这就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只有所售房屋经过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发生流转,所以,数个买卖人当中谁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法律就认定谁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已经办理商品房被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要求是能够得到支持的。对于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没有办理预告登记的,已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要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双方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一个情况下,交付使用后已先行交付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已经开始承担合同标的物瑕疵灭失毁损的风险,从这一点看不支持期合同履行要求,也不符合民法上规定的一个公平原则;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那么先行支付房款的买受人的这个诉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如果上述都不存在,那么就是谁先签合同,签约在先的合同,那么成立在先,因此,他的诉求应该得到法律的一个优先保护。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