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书当中一般会约定有定金,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将来签订正式合同的一个担保。如果买方支付了定金之后,双方之间在后续履行过程当中产生了纠纷,那么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造成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该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如果出卖人收受了定金之后拒不出售房屋,那么此时出卖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受人支付了定金之后,又不买房子,那么此时定金是不予返还的,那另外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那么此时出卖人也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