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该如何认定的问题,我做以下简要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本罪所雇佣的对象限于童工,即不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雇佣已满16周岁的人从事劳动的,不能构成本罪。
第二、雇佣童工所从事的必须是危重劳动。
须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方能构成本罪:
1、雇佣童工从事超强度的体力劳动;
2、雇佣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
3、雇佣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集体或单位犯该罪的,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