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方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方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3、借款方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