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限制条件如下:
1、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