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超过时效后的裁判规则有:
1、自愿履行部分自然债务,对余款仍享有时效抗辩权;
2、债务过时效,不因转让和催收而重新恢复起算效力;
3、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可作为行使抵销权标的;
4、借款人就自然债务作出偿还承诺,应视为重新确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