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不愿与另一方离婚,或者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仍坚持离婚,则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
因此,诉讼离婚可解决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为坚决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一条解脱和通往自由之路。
同时,对于已协商一致离婚但户口在外地的当事人,诉讼离婚亦可解决到外地办理离婚登记的问题,可有效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