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被判拘役后,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被判拘役,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