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交通事故中可以参加调解的人员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