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因此,离婚后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未办理过户有可能会存在以下风险:
1、另一方可以买卖;
2、可以设置抵押;
3、可能因债务纠纷被查封。
如出现以上情形房产被处置,你只能向另一方主张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