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包括:协议、招标以及拍卖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规定,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协议;(二)招标;(三)拍卖
依照前款规定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