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拆迁应当补偿的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