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
但是以下债务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包括如下:
第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第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第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第四、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各自对外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