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前必须经过清算,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财产要分别先后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如果有剩余财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额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所持有股份进行分配。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交给人民法院。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告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因此,公司清算结束后方可以进行注销登记,清算后如果有剩余,股东再进行分配,清算后如果资不抵债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并向法院移交清算组的工作,由法院依法裁定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