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合同不具有效力,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后,合同溯及到成立之日起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