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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而因表见代理而造成被代理人的损失,代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表见代理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第一,代理人自始没有代理权,但由于代理人的行为,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第二,代理人虽有本人的授权,但其代理的行为超越本人赋予他的代理权限,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此权限,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
第三,代理权终止后的继续代理。代理权的终止,包括依当事人行为的中止和法定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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